四川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四川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運行和管理,發揮工程中心在促進產業技術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重要作用,根據《四川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四川省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工程中心的申報、認定、管理、評價、監督等行為。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法人單位建設的科研開發實體;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載體;是開展產業關鍵技術研發、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聚集培養高水平工程技術人才、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 工程中心旨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打造產業創新優勢和創新生態優勢,推動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實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創新資源與產業需求有效對接,促進科技與經濟融合發展。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圍繞全省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開展重大共性與關鍵技術的工程化研發,為產業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標準、工藝、裝備和新產品,提升行業領域的技術創新能力;
(二)為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開發平臺,探索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新模式,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構建人才引進、培養和激勵機制,培養和集聚高層次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建立一批在行業領域具有高水平的技術創新、試驗研究和產業化基地;
(四)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試驗和系統集成服務,并提供技術咨詢等服務;
(五)加強與省重點實驗室等科創基地的協同聯動,建立開放服務和合作研究運行機制,全方位地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相關要求,完成工程化研究開發和技術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并為行業提供高水平技術開發、科技成果工程化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省級和行業技術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承擔國省級和行業研究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起到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作用。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為:
(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設有關政策文件,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論證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遴選擇優認定;
(三)對已認定的工程中心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開展運行評價。
第七條 省級有關部門、各市(州)科技局和中央駐川單位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單位,主要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本領域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配合科技廳做好工程中心質量建設、評價考核等工作。
第八條 工程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工程中心建設;
(二)落實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保障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促進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省級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大工程、重點行業、重點產業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單位報送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
第九條 科技廳根據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點產業發展等,發布工程中心年度申報通知,堅持“優化布局、注重實效”原則,明確工程中心申報具體要求、當年重點支持領域等事項。原則上申報工作一年進行一次。
第十條 申報單位擬申請工程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須為注冊地在四川省境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主要科研場地設在四川省內,原則上已建有市級及以上創新平臺,科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比較完善,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盈利能力和持續研發投入。其中,依托單位為企業的,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研究開發經費不低于1000萬元;依托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近3年內在本領域的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且上一年度研究開發經費不低于1000萬元;
(二)建有專門研發機構,研究方向和技術領域明確,具有較強的工程技術研發能力和成果轉化能力。依托單位近三年擁有與申報工程中心技術領域相關自主知識產權不少于5項,其中I類知識產權不少于2項;
(三)具有相對獨立集中的工程試驗用房和場地,具備開展工程化研發、設計和試驗的綜合能力。依托單位獨立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500萬元;
(四)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研發隊伍,具有較強的人才凝聚力。依托單位擁有30人以上研發隊伍,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低于60%、高級技術職稱或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于30%。同時,依托單位自有專職高級技術職稱或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不少于3人;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七)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質量等責任事故,未出現嚴重科研誠信問題;
(八)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工程中心申請報告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參考“四川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請組建報告提綱”編制。
第十二條 主管單位認真審核本地區(部門)所屬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申報方案及相關申報文件匯總報送科技廳。
第十三條 鼓勵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非獨立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中心,應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邊界清晰,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四章 認定
第十四條 科技廳對各主管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第十五條 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申報材料進行評審,重點包括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申報單位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根據評審結果,組織專家對有關工程中心進行實地考察和復核。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必要時可征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
第十六條 科技廳根據評審意見,報廳務會審定后,確定擬認定的工程中心名單,在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文予以認定。
第十七條 經科技廳認定的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四川省X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Sichua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五章 運行評價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運行執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工程中心主任應為本領域高水平、有影響力的學術或技術帶頭人,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主要負責工程中心的研究開發、技術交流、人才培養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工程中心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單位聘任,報科技廳審查備案。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應設立由同行業領域高水平學術帶頭人、工程技術專家組成的工程中心技術委員會,主要負責工程技術發展研究、咨詢、技術決策和研發工作計劃審定等,其中依托單位成員不能超過二分之一,每屆任期3年。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鼓勵高校、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到工程中心兼職,支持工程中心設立科研助理崗位。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實行“動態調整、優勝劣汰”運行評價制度。科技廳定期發布工程中心運行情況評價通知,明確工程中心評價具體要求,原則上每兩年評價一次。新認定工程中心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第二十二條 評價程序如下: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按照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四川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價報告》《四川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單位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進行核實,出具審查意見并報科技廳;
(三)數據核查。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材料審查、實地核查等,按照《四川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并結合《四川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運行情況自評報告》《四川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開展評價,形成評價報告;
(四)科技廳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并予以公布,并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評價結果為優秀等級的工程中心,通過省級相關專項資金給予后補助經費支持,支持經費主要用于與工程中心科技創新相關活動。鼓勵有關單位將優秀等級的工程中心納入項目申報、人才激勵、融資貸款等政策支持范圍。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取消工程中心資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主管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做好統計、監測分析和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工程中心建設管理應嚴格執行科技廳的有關文件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工程中心正常運行的,由工程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科技廳審查備案:
(一)工程中心法人或負責人變更;
(二)工程中心依托單位變更;
(三)工程中心承擔主體注冊地發生變更。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主要建設內容、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建設功能和目標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科技廳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工程中心建設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工程中心無法繼續建設運行的,工程中心應提出終止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科技廳審查備案:
(一)主要骨干技術人員離職,或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二)依托單位或工程中心發生重大變化,建設經費不能足額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工程中心資格:
(一)逾期不報送考核評估材料的;
(二)考核評估結果不合格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四)在運行管理或考核評估中發生嚴重科研誠信問題或科技倫理問題的;
(五)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導致工程中心無法繼續運行的;
(六)依托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等責任事故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
(八)依托單位提出要求取消的;
(九)存在其他應予取消情形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川科高〔2021〕1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