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市場為導向,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和產業升級中的支撐作用,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四川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
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第三條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技術創新的重要載體,其主要職能包括:
(一)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與規劃。
(二)重視前沿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組織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研究開發與推廣運用。
(三)吸納、建設和培育創新人才;組織開展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行業相關科技情報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工作;開展核心知識產權創造、保護、應用和管理等工作。
(五)開展研究開發項目管理、企業內外創新資源整合等工作。
第四條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和推薦工作,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實行企業自愿申請制,每年認定1次,各區(市)縣主管部門根據市經信局通知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第六條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巳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1年以上。
(三)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一定規模優勢和技術優勢。
(四)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意識和市場意識,能為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和運行提供良好條件。
(五)具備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
(六)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結構合理的研究開發人才隊伍。
(七)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合理,運行制度健全,規劃目標明確,產學研合作密切,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八)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4項指標,不低于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注:
1、行業類別(制造業、建筑業)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
2、”三新”產業指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新產業,參照《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統計分類(2018)忖丸行;軟件企業的軟件業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
3、戰略性新興產業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新材樸產業、生物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新能源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數字創意產業和相關服務業。
4、“-”表示為無最低要求。
5、其他產業的企業,參照制造業執行。
(九)履行統計法定職責,向國家統計局報送了企業(單位)研發活動統計報表。
(十)鼓勵科創型企業申報,需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并滿足近三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5000萬元以上或企業估值達到5億元以上,其主營業務收入不受限定性指標最低標準限制,其它指標參照戰略性新興產業限定性指標最低標準執行。
(十一)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第七條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成都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市經信局。
(三)市經信局按照申報要求對申請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四)市經信局依據資格審查結果確定參加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審的企業。
(五)對納入評審計劃的企業,市經信局組織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專家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審。
(六)根據評審情況,市經信局組織有關單位和相關專家對評審通過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七)市經信局依據相關產業政策、評審意見、現場核實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判,確定擬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八)市經信局對擬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或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經信局發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評價
第八條市經信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組織一次運行評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在評價當年自查、總結后,報送評價材料。評價材料主要包括《成都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各企業對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作出承諾,并按照年度評價通知要求報送到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將評價材料報送市經信局。
第十條市經信局組織企業技術中心評審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企業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及以上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的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4項指標任意一項低于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市經信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撤銷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逾期不報送年度評價材料。
(二)運行評價不合格。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
(六)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市經信局對撤銷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發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五條在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時,提供虛假資料和數據的企業,2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六條因本辦法第十三條中的(一入(三)、(四)、(五)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七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改制、合并、分立、更名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相關手續辦結后當年內將有關情況報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市經信局辦理更名等手續。
第十八條市經信局、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支持和服務力度,組織開展企業技術中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激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工作,支持申報國家、省、市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九條企業技術中心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行業趨勢等方面的重大技術創新動態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業開展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市經信局另行發布的《成都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評價工作指南》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新型研發機構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成經信發[ 2018 J 15號)同時廢止。